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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 业 板 |
主 板 |
盈利要求 |
不设盈利要求 |
过往三年合计5,000万港元盈利(最近一年须达2,000万港元,再之前两年合计须达3,000万港元) |
营业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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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显示公司有紧接递交上市申请前24个月的「活跃业务纪录」
若符合下列情况,上述的要求可减至12个月:
- a.首次上市文件中的会计师报告显示过去12个月期内的营业额不少于5亿港元、会计师报告中所载对上财政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显示总资产不少于5亿港元或上市时厘定的市值最少达5亿港元;
- b.上市时由公众持有的公司市值最少要达1亿5千万港元,由最少300名公众股东持有,其中持股量最高的5名及25名股东分别合共持有不超过由公众持有的股本证券的35%及50%;及
- c.股份的首次公开招股价不少于1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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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具备三年业务纪录 |
主要业务 |
须主力经营一项业务 |
无此规定,但主要业务的盈利必需符合最低的要求 |
管理层 |
除非联交所特别接纳,否则申请人必须于活跃业务纪录期间在基本上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
在3年业务纪录期间须由基本上相同的管理层管理 |
最低市值 |
无具体规定,但实际上在上市时不能少于4,600万港元 |
上市时市值须达2亿港元 |
最低公众持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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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公司在上市时的市值不超过40
亿港元,则最低公众持股量须为
25%,涉及金额至少须达3,000万
港元。
2.若公司在上市时的市值超过40亿
港元,则最低公众持股量须为20%
或使公司在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
有的股份的市值至少达10亿港元的
较高百分比。
3.上述的最低公众持股量规定在任何
时候均须符合 |
4.五千万港元或已发行股本
的25%(以较高者为准);
惟如发行人的市值超过40
亿港元,则占已发行股本
的百份比可降至10%
5.上述的最低公众持股量规
定在任何时候均须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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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股东及大股东的最低持股量 |
在上市时管理层股东及高持股量股东必须合共持有不少于公司已发行股本的35% |
并无有关规定 |
股东人数 |
1.于上市时公众股东至少有100名
2.如公司只能符合12个月「活跃业
务纪录」的要求,于上市时公众
股东至少有300名 |
3.于上市时最少须有100名股
东,而每100万港元的发行
额须由不少于三名股东持有 |
包销安排 |
无硬性规定。但如发行人要筹集新资金,新股只可在招股章程所载有了最低认购额达到时之可上市 |
公开发售时必须全面包销 |